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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中心管理体系和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预案类型
中心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 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中心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综合应急预案,部分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和事故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同时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类型并结合本站点的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二)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业务部门和项目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三)编制应急预案,应结合中心及各部门的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果,进行本地区和中心应急资源状况全面调查。
(四)应急预案编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 要求实施。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中心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二)各部门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或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三)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可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9011 进行。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公布与备案
(一)中心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向中心全体职工公布,并及时发放到各部门、各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二)各部门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向本部门各岗位和各协作单位,同时报备中心安全管理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的实施与演练
(一)中心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二)中心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每年年初要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中心安全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或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四)应急预案演练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 要求进行。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评估与修订
(一)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合理性评估和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部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二)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要求重新备案或报备。
第八条 应急物资管理
(一)中心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应根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二)中心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各部门安全员),负责对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九条 应急救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各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中心事故(事件) 信息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中心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问题的进行责令整改,并落实相应考核。
第十一条 资料保存
应急预案编制、评审、修订、培训、演练等过程管控记录由各组织部门负责保管,每年提交中心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制度由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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