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中心管理体系和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工亡事故,重伤事故,火灾事故(特指消防队出警出水)等。
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受伤事件,火警事件, 设备设施操作安全事故等。
第三条 事故(事件)报告原则
事故报告依据“快报事实、慎报原因、有事必报”的原则,依法及时上报事故,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隐瞒不报。
第五条 事故(事件)信息报告类型第四条 事故(事件)信息报告流程
事故信息报告要认真执行“首报、二报、续报和终报”制度,首报(口头报告):事故(事件)发生 1 小时内完成;二报(书面报告):现场初步核实后 2 小时内完成;续报: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书面报告;终报:事故处理结束后书面报告。
(一)口头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单位(部门)名称及地址。
2.事故(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3.事故(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4.已采取的措施。
(二)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事件)发生部门(单位)的名称、涉及的承发包(供应商、合作商)单位名称及相互关系。
3.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以及事故(事件)现场情况。
4.事故(事件)类型。
5.事故(事件)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6.事故(事件)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初步估计事故(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事故(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信息报告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
事故 (事件) 信息报告 形式 |
事故(事件)信息 报告时限 |
信息报告对象 |
班组级 |
班组长 |
口头报告 |
即发即报 |
报部门负责人 |
各部门 |
部门主任、部门安全员 |
口头报告 |
接到事故(事件) 信息后立即上报 |
报中心安全管理部门、中心安全领导小组 |
书面报告 |
现场初步核实后 1小时内完成 |
报中心安全管理部门 |
||
中心安全管理部门 |
专职安全员 |
口头报告 |
接到事故(事件)信息后立即上报 |
报部门负责人 |
事故信息发生 1 小时内 |
报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
第七条 事故(事件)报告要求
(一)事故(事件)口头报告
中心各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逐级向中心安全管理部门、中心安全领导小组报告事故(事件)信息。
事故信息应在事故发生 1 小时内,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或其下属安监机构上报事故信息。
(二)事故(事件)书面报告
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在现场事故(事件)信息初步核实后 1 小时内,编制完成书面报告,并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发送中心安全管理部门、中心安全领导小组。
事故信息现场初步核实后 2 小时内,将编制完成书面报告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或其下属安监机构。
(三)续报
事故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心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续报:
1.此前事故报告要素不全,之后通过调查掌握的。
2.事故现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等情况的。
3.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续报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由中心安全管理部门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发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或其下属安监机构。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中心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制度履行事故(事件) 信息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落实相应考核。
(二)中心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心制度进行相应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事故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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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安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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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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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承发包(供应商、合 作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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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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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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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简要经过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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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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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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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直接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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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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