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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体系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查类型
检查类型主要有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重点时段及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
(一)综合检查
综合检查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各要素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的全面检查。综合检查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
综合检查由中心主要负责人及中心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负责人、相关专业人员配合检查。
(二)专业检查
专业检查是指主要是对特种设备、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危险物品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专业检查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专业检查由中心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并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三)季节性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指根据各季节性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检查要重点关注防雷、防静电和防解冻跑漏;夏季安全检查要重点关注防风和防火;冬季安全检查要重点关注防冻保温、防滑。
季节性检查由中心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部门、各现场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开展检查,中心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抽查,所有部门共同参与。
(四)重点时段及节假日检查
重点时段及节假日检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特别对在此期间各级管理人员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备品备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
重点时段及节假日检查由中心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部门、各现场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开展检查,中心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抽查,所有部门共同参与。
(五)日常安全检查
日常安全检查包括岗位员工的办公环境检查和设备设施的巡回检查, 以及各部门设备、电气、安全管理、相关部位(机房)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第三条 检查要求及隐患处理
中心各级管理人员和基层作业人员应当根据责任制要求,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检查频次和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劳动纪律、实施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报告直接负责人并及时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频次为每月不得少于1次,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类型要求执行。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如实记录隐患内容和隐患整改治理情况,上报中心安全管理部门。
3.中心安全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不得少于 1 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由中心安全领导小组、中心安全管理部门落实整改部门和整改责任人,对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闭环,并如实记录隐患内容和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第四条 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中心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跟踪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
第五条 事故隐患定级
中心及各部门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分析确定事故隐患级别。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1.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 3 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工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三级事故隐患。
2.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 4 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 4 至 6 日且停工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3.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 7 日以上且停工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或者因非中心原因造成且中心自身无法排除的隐患,为一级事故隐患。
其中,一级事故隐患、二级事故隐患统称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事故隐患治理
对三级事故隐患,各部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一级、二级事故隐患,中心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停工停业或者全部停工停业。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时间节点、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4.落实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
对确定为一级事故隐患的,中心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第七条 监控保障
中心各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控保障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第八条 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中心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排查时间。
2.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3.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4.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5.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九条 资料保存
中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由各部门及时进行汇总统计,每月月底上交中心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中心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问题的进行责令整改,并落实相应考核。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制度由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
□日常检查 □综合检查 □专业检查 □季节性检查 □节假日检查 |
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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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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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检查部位 |
隐患描述 |
隐患 等级 |
整改建议 |
责任人 |
整改 日期 |
整改情况描述 |
验证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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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20 年 第 ( ) 号
检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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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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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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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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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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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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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内容:(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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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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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验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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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验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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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验证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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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验证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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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验证情况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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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结果:(附整改照片) |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由检查部门留存,一份由整改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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